自然人出售去年买的住房,买方是单位,且是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然人出售去年买的住房,买方是单位,且是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日期:2017-10-20 浏览次数: 字号:[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主办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承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Copyright 2012-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大路5号 邮政编码:250002
网站标识码:37BM010018 鲁ICP备05024563号-1

关注微信

关注微博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